用伪造的公证书和授权委托书,以欺骗的手段将房产过户,但最终还是被法院判为无效。6月4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案件的来龙去脉。
2012年8月,乌鲁木齐市房产管理机构根据居民张某、赵某(系张某的妻子)、仲某等人的申请,将张某夫妻位于东山区矿务局碱沟煤矿附近的一套房产转移登记在仲某名下。但不久后,张某却一纸诉状将乌鲁木齐市房产管理机构告上了法庭。
原来,张某现生活在广州,赵某和仲某在申请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时,张某并不知情。张某在诉状中称,该套房屋系他和妻子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赵某未经他的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了仲某。而被告乌鲁木齐市房产管理机构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所依据的广州市番禺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和房屋买卖合同以及授权委托书均系伪造。乌鲁木齐市房产管理机构在办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时未能尽审查注意义务,违反了房产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房产转移登记。
法院向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公证处进行了核实,同时委托新疆卓鼎双语司法鉴定所和新疆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结论为:涉案“公证书”及授权委托书上委托人处“张某”的签名笔迹及指纹都属伪造。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乌鲁木齐市房产管理机构在办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时,未尽合理审慎职责,采纳了虚假代理,在缺乏主要证据的情况下,办理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该房屋登记行为明显存在暇疵。
2013年12月底,乌鲁木齐米东区法院依法撤销乌鲁木齐市房产管理机构所做的房产登记。
被告乌鲁木齐市房产管理机构对此判决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18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微信扫一扫 装修没烦恼